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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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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售公有住房工作的通知》(宁房改〔1996〕5号)Р规定,以使用面积乘以1.4系数测算的付款面积与房屋权证面积不一致的,支付的房款互不找贴。Р(四十二)职工已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其住房面积标准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或购房时间不满两年的,不予换购。一个家庭限定换购一次。职工换购住房按本方案规定购买新房,原购住房以不低于届时房改成本价享受政策折扣计价,由提供新房的单位购回,按本方案规定,向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出售。Р九、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制度改革Р(四十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Р(四十四)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新一轮房改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防止出现新的分配不公。对于少数职工利用职权多占住房、低价超标购房、以房谋私的,要坚决查处,及时纠正,并追究当事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Р(四十五)加强房改的舆论宣传。各级宣传、房改部门要加大房改宣传力度,针对本方案政策性强、力度大的特点,积极引导职工树立住房新观念。Р(四十六)市属五县参照本方案制定实施方案,经市房改办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Р(四十七)本方案由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Р附表一:购房补贴面积标准:Р一般干部、职工为75平方米;Р科级干部为90平方米;Р处级干部为110平方米;Р厅局级干部为135平方米。Р(以上面积指建筑面积)Р(四十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Р附表二:购房控制面积标准:Р一般干部、职工为65—85平方米;Р科级干部为75—100平方米;Р处级干部为90—120平方米;Р厅局级干部为130—150平方米。Р(以上面积指建筑面积)Р Р199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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