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投标人一旦中标,若因报价过低致使合同无法签订和履行的,或在合同签订、履行中无故要求变更投标承诺和变更投标报价(含单价、合价和总价)的,按下列规定执行:Р (一)不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或在合同签订时要求变更投标承诺和变更投标报价(含单价、合价和总价)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以不良市场行为记录;Р (二)不全面履行合同的,除扣留履约担保金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的实际损失。此外,发包人可将有关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作不良市场行为记录;Р (三)在合同履行中,中标人无故要求变更投标承诺和变更投标报价(含单价、合价和总价)的,发包人不得给予调整,可视情况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的实际损失由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可将有关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作不良市场行为记录。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前各地有关评标方法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评标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Р 云南省建设厅文件《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采用复合标底的通知》(云建建[2000]1241号)和《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0]1242号)停止执行。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Р附件:1、Р附件一 商务部分评审Р 2、附件二 技术部分评审Р 3、附 表 工作用表(附表一至附表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