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各种服务收支活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Р第三十二条 协会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须设专职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Р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项目费)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或社会公布。Р第三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Р第三十五条 协会新添置公共大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Р第三十六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等待遇应由理事会决定。Р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Р第三十七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Р第三十八条 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Р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Р第三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Р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Р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自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Р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Р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Р第八章 附则Р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Р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Р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