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检查Р第二十二条农牧民技能培训任务及资金管理实行季报、年报制。各承训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前5个工作日逐级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培训任务完成及资金使用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汇总后抄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本级和各地(市)农牧民技能培训工作总结由自治区各承训部门和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当年12月25日前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次年1月2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包括培训任务完成、资金使用情况的全区农牧民技能培训工作总结。Р第二十三条培训补助资金实行绩效跟踪评价机制。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西藏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方法》(藏财预字[2010]32号),对各承训部门培训工作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跟踪培训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Р第二十四条农牧民技能培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训部门作为项目法人,要规范开展培训工作,对自身承担培训项目的实施进度、培训质量和资金安全负责。Р第二十五条承训部门必须建立农牧民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台账,登记受训农牧民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培训时间、培训专业、考核情况、转移就业单位劳动合同或用工证明以及单位联系方式。Р第二十六条各地市财政、人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培训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培训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纪违规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按其违规违纪金额的3倍扣减下一年度培训补助资金,并予以通报。Р第七章附则Р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藏自治区农牧民技能培训劳务输出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农字[2004]46号)同时废止。Р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