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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件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2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迁Р移证》和本人毕业证书,将户口落到入学前本人户籍所在地;也Р可在“三支一扶”服务期间,由本人或服务单位申请,将户口迁Р至本人服务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服务期限内解除Р协议或服务期满未落实接收单位的,由本人或原服务单位向属地Р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提出迁户申请,属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办Р理。Р 第三十二条支医、支农和扶贫“三支一扶"人员的学生档Р案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Р门;支教“三支一扶”人员的学生档案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Р(市、区)教育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Р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三支一扶”人员学生档案。Р 服务单位要建立“三支一扶"人员管理档案,记录他们工作Р等情况,“三支一扶”人员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协议书》、Р考核等有关资料要及时装入其管理档案。服务期限内解除协议或Р服务期满后,支医、支农和扶贫“三支一扶”人员的管理档案转Р至-当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教“三支一扶"Р人员的管理档案转至当地县(市、区)教育部门。Р第三十三条.“三支一扶”人员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Р单位。“三支一扶”人员要积极参加服务单位的党(团)组织活Р动。申请入党(团)的,由服务单位党(团)组织按照党(团)Р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党(团)费交纳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Р 第三十四条各地(市)、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Р调管理办公室按照《西藏自治区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Р生名册》(见附件5)的格式标准准确、完整地采集相关信息,Р建立并动态管理“三支一扶"人员信息库。入库信息要妥善保存,Р并每季度逐级上报一次。Р 第三十五条服务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对“三支一扶”Р人员实行考勤制度,考勤结果定期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市、区)Р“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Р 第三十六条“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报名参加我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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