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售房Р单位公布下列情况:Р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Р2)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Р3)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Р益和结存的金额;Р4)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Р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定期公开”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保证专项维修资金Р的安全运行、合理使用、有效监督,有助于激发业主的责任意识,有利于业主培Р养公共道德,更加爱护小区物业。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专户管理银行必须Р建立“对账单发送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等,这样就保证了行政主管Р部门、业主委员会、分摊业主等实时掌握专项资金的相关情况,便于实现对专项Р维修资金的细致有效监管。Р③监管的基本原则Р《管理办法》第 4 条规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Р即: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Р“专户存储”是指属于同一住宅区,具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的业主,应将交Р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存储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的专门账户。一Р般来说,银行会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总账,并以每户房屋的门号为单Р位设立分账。Р“专款专用”是指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Р满后的维修、更新以及改造的资金,严禁挪作它用。Р“所有权人决策”也即“业主决策”,是指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管、续Р筹等重大事项必须由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策,其他主体不得干涉。Р“政府监督”是指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专项维Р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续筹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业主利益不受损害。[15]Р 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建立,显而易见,就是为了解决在多元化住房产权Р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