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Р(七)罢免、增补理事;Р(八)内部机构的设置;Р(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Р(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Р………………………………。Р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Р(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Р(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Р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Р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Р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Р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Р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Р章程的修改;Р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Р………………………………………。Р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Р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Р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Р(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Р(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Р(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Р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Р(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Р(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Р(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Р(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