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月宣传工作总结,得6分;11月30日前上报12个月宣传工作总结,得14分。Р2、按要求积极参加省林业厅宣传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得10分。Р3、完成省林业厅宣传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视完成情况不同,每次(项)给10—30分不等。Р四、评价方法Р(一)单位自评。各单位应按照“林业宣传工作上报内容说明”的要求,按照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及时收集、整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自查评分、工作总结、有关佐证文件资料等一并上报省林业厅宣传中心。Р(二)综合评价。省林业厅宣传部门根据平时掌握和各单位上报情况,对各单位年度宣传工作进行综合评价。Р 新闻宣传报道计分以各州市在新闻媒体(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上发表的宣传本州市林业工作稿件按评分标准计分。新闻宣传稿件可以是本州市工作人员撰写,也可以是新闻媒体记者撰写。同一主题被多家媒体同时报道,可累加计分;同一主题对多个州市进行综合报道的,各单位可单独计分;同一报道被多家网络媒体转载的,以转载的最高级别的网络媒体计分。一版头条、专题、通讯、专版等重要或长篇稿件计分在原标准分值上乘以2。Р 下列情况不纳入新闻宣传报道计分内容:主要内容不涉及本州市而仅提到本州市名称或个别领导专家姓名的新闻;本办法明确的新闻媒体之外媒体发布的新闻稿件;在本办法明确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的通知、公告、招聘信息或广告Р(含公益广告)等。Р(三)结果复核。省林业厅宣传部门将评价结果反馈各单位,如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林业厅宣传部门申请复核。Р五、评价结果运用Р(一)评价结果将上报省林业厅党组,并在林业系统通报,对排名前6位的,省林业厅给予表彰奖励。Р(二)评价结果将作为全省性林业宣传评比表彰活动的重要依据。Р六、附则Р(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Р(二)本办法由省林业厅宣传中心负责解释。Р附件:Р1、州市林业宣传工作综合考评表;Р2、州市林业新闻稿件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