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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实施方案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143KB

文档介绍
民工就业的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不得违法扣留农民工的身份证、毕业证、暂住证等。Р (六)保障农民工的土地承办经营权Р 认真执行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对保留农民身份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不得收回其承包地。支持鼓励外出农民自愿、依法、有偿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对外出农民工不愿继续承包的土地,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村集体收回重新发包,避免土地抛荒。严格执行国家的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不得在规定承担的有关税费外,向外出务工的农民收取其它费用。Р (七)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Р 劳动保障、卫生、安监等部门要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切实解决农民工劳动居住条件恶劣、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治没有保障等突出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市辖区内用工单位要认真执行《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与农村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标准。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转移就业后农村劳动力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Р (八)建立农民工的综合管理机制Р 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和劳动力输出地的乡镇政府要主动做好农民工的跟踪服务工作。对劳动力输入较集中的地区,应有专人定期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收集相关信息,提供相关服务。具备条件的地区,应成立相应的党团组织。本文转载自网Р (九)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宣传和督导Р 各乡镇政府、群团组织要通过广播、电视、电台等宣传媒体,多形式大力宣传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意义、成功经验和典型事迹,以及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营造“外出打工光荣,劳务输出致富”的浓厚舆论氛围,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的督促指导,定期不定期发布就业信息,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Р 供稿: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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