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批准后,由总支出具手续到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或党员身份证明证件。外出后要及时将组织关系或党员身份证明证件,交给所去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接受其教育和管理。外出期间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外出返校后,应主动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转回的组织关系或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及其他证明、鉴定材料交党组织查验。Р 14、流动党员外出前,所在党组织要对其进行登记,并进行行前教育。外出后,要通过适当的方式与外出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其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党员返校后,要认真查验有关证件记载的内容和鉴定材料,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情况。Р 15、经组织接转的外来党员,有关总支应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收缴其党费,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等证件的有关内容,离校时应如实写出鉴定材料。Р 16、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月交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或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Р 17、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中流动的,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考察。凡正式组织关系转来我校的预备党员,到期转正时,所在党组织必须征求对方党组织的意见后,再讨论是否按期转正并办理手续。在我校发展并考察三个月以上的预备党员,调离学校时,所在党支部应作出鉴定,并将材料寄送所去单位党组织。Р 18、流动党员的统计,半年、年报,由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统计上报。Р 19、党员在流动中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的工作的,应根据党章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Р 20、校内兼职党员的组织关系,应随主要任职单位一同转移,自觉接受主要任职单位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