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对工程质量的评定情况,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参与工程验收工作,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二十一)辽河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初审;辽河保护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初审;保护区内占用河道规划保留土地初审;保护区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爆破、钻探、打井、开采地下资源对河道不利影响活动初审;保护区河道内改建排污口的初审。(二十二)辽河保护区内《排污许可证》核发初审;在辽河保护区内修建池(塘)初审;保护区内海域滩涂使用初审;保护区内采伐护堤护岸林木,改变林地用途初审;保护区内修建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初审。(二十三)负责编制城市供水、节水、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规划;指导全区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对全区供水行业、供水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及对供水、用水违章行为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全区供水企业的招投标、市场准入和特许经营工作。(二十四)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和特殊时期全区供水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处理工作;全区计划用水管理,统一调度和分配国家、省、市的供水指标,核定并下达用水户的计划用水指标,平衡高峰用水工作。(二十五)组织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节水型企业活动,开展工业用水平衡测试工作;负责全区节水新技术、新设备和节水器具的推广应用及中水等非传统资源的利用工作;负责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供水工程的指导和竣工验收工作。(二十六)负责征收水资源费;负责新建、改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审核与批准;负责全区地下水取水工程运行与维护的监督和地下水资源的动态观测。(二十七)健全完善各街镇居民生活用水管理服务机构,强化政府和行业监督管理的技术指导,保证居民生活、生产统一供水,保证供水设备和安装工程质量,提高各街镇居民供水基础设施,全面改善居民生活用水条件,保证居民生活用水需求。(二十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