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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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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给予处罚。РX县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Р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上罚款Р26、对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原有功能的处理Р委托执法Р行政处罚Р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渠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影响水利设施原有功能的给予处罚。РX县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Р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上罚款Р27、对未按规定削减取水量或擅自扩大取水指标取水的处理Р委托Р执法Р行政Р处罚Р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取水人未按规定削减取水量或擅自扩大取水指标取水的给予处罚。РX县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Р吊销取水许可证或Р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Р28、对未经批准开采地下水的处理Р委托Р执法Р行政Р处罚Р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开采地下水的给予处罚。РX县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Р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Р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Р序号Р执法机构Р执法内容Р执法性质Р执法类别Р执法依据Р执法范围Р执法权限Р6Р水Р政Р监Р察Р大Р队Р29、对凿井施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理Р委托Р执法Р行政Р处罚Р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凿井施工单位承建未经批准的凿井工程,不具有相应的资质而承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未按照批准的凿井方案凿井的给予处罚。РX县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Р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Р30、对未安装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未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取用地下水的处理Р委托Р执法Р行政Р处罚Р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未安装节水设施取水的,节水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取水的给予处罚。РX县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Р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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