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团县委关于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晚婚假20天。再婚夫妻初婚一方是晚婚的,可享受晚婚假。Р2、我单位女职工晚育的(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育),除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增加的奖励假含双休日但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Р对享受晚婚、晚育奖励假和护理假的应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Р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的基本要求Р1、已婚育龄夫妻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Р(1)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Р(2)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Р(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Р(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Р(5)产后输卵管结扎,在产假基础上增加休假14天;Р(6)人工流产的,怀孕不满3个月休假20天,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休假30天,4个月以上休假42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两项休假合并计算。Р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生育子女后,在哺乳期内(产后180天内)怀孕,做初次人工流产的;放置宫内节育器后带器怀孕,实施人工流产的;实施绝育(皮埋)术后怀孕,实施人工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照发,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病假对待。Р四、保障措施Р(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Р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部门职能,积极制定相关措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确保投入到位、落实到位。Р(二)密切配合,规范管理Р要对“两户”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定期向人口计生局通报。人口计生局对相关部门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逐人建档,定期进行评估。Р(三)加强约束,奖优罚劣Р落实优先优惠政策的情况纳入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对于督导不力,落实措施不到位的通报批评,并且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评先资格。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