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原被告双方没有达成调解,下面看笔录签字。Р(二)证据清单Р原告证据:第一份是原告与原始作者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Р 第二份是涉案作品首次发表的网站的公证书Р 第三份是被告刊登文章的侵权网页的公证书Р被告证据:网页显示文章的上传时间为2014.7.15日Р证据分析Р原告提交的三份证据第一份为许可合同,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原告与原始作者签订了许可使用合同,表明原告被许可使用文章。第二份与第三份证据是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Р被告并没有提供具有实际性意义的证据。Р根据双方的证据,可以判断原告的证据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并且具有真实性,可以判定被告具有侵权行为。Р简易判决Р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公司诉世纪融商侵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被告未经授权转载网站文章,构成侵权行为,要求支付赔偿金一万元并立即删除侵权文章;被告认可侵权事实,但对赔偿金数额有异议,共愿意支付五百元。Р本院认为:对于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本院予以承认。被告称涉案文章是由网友上传,但是并没有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来作为证据的有效支持,因此该证据并不成立。被告所称涉案文章已在网站上删除,但是缺乏有力的证据,证据不足不予认可。因此,原告所主张的侵权事实成立,被告应对侵权行为付全责。但是,原告所主张的赔偿金数额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Р被告世纪融商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侵权文章在网站上删除,并按照每千字一千元的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共计1676元。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