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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164KB

文档介绍
交通标志残缺、位置不当。Р(3)公路绿化护管不善:花草修剪不整齐;树木影响行车视线。Р(4)绿化空白路段:宜绿化路段一侧连续未绿化长度20m以上者。Р2、对下列的病害,及时修复完成。Р(1)标志式样尺寸颜色不规范、不鲜明。Р(2)路面标线不完整。Р第四十一条养护单位(或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养护作业。特殊情况下,经营运管理中心请示高建营运中心批准,可适当延长。Р第五章计划和合同管理Р第四十二条高速公路小修保养费用实行年度计划费用控制。具体费用按贵州省交通厅有关文件精神和高建营运中心下达年度支出计划,结合各条高速公路通车年限、交通量和公路病害情况确定。Р第四十三条高建营运中心将年度小修保养计划分解下达到各营运管理中心,由养护单位具体实施。养护单位应按“先重点、后一般、先主线、后支线”,以及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害执行优先处治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合理地开展高速公路小修工作。Р第四十四条下达各营运管理中心的小修保养费严格实施工程费制度,应按程序和规定严格控制使用,不得挪用、挤占和变更用途。未完成的养护计划一律收回,未经高建营运中心同意,无正当理由出现超支的项目不予调整和核销。Р第四十五条未经高建营运中心批准,营运管理中心与养护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增加和减少计划内容,从而放松管理,营运管理中心不能违反规定提取管理费等其它费用。各项小修保养完成后,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及时上报竣工资料,在收到决算资料的七天内,由营运管理中心组织现场检查验收,高建营运中心应派工程人员参加,验收后七天内,办理完成小修保养决算,批复文件抄报高建营运中心核备。Р第四十六条为便于质量控制和加大小修保养管理力度,对病害集中,能定期完成的路面小修等保养,在征得高建营运中心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安排养护单位施工,营运养护分中心与养护单位签订专项小修工程协议,进行项目全过程管理。高建营运中心负责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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