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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规范(五个规范)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4KB

文档介绍
,实行定置管理。Р第四十二条各类物资定置存放,堆放整齐,废旧物资及时清理。Р第四十三条维修人员着装企业统一、保持整洁,持证上岗。Р第四十四条修理过程中实行“三不落地”(工具不落地、配件不落地、废料油污不落地),保持工作场地的清洁。Р第四十五条如追加维修项目或更换配件, 须由技术负责人确认,并征得客户同意后,方能实施, 同时要追加工作单或在原工作单上补项。Р第四十六条严格领料制度,换下的旧件、领用待装的配件及维修过程中拆下待装的配件要妥善保管。维修工位不得存放在修车辆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Р第四十七条需要用比较法判断配件性能时,应使用合格的标准配件,不得借用其他车辆的配件用作试验,用于比较试验的标准配件要集中保管。Р第四十八条非车间生产人员进入生产现场,须经企业同意、有关人员陪同。Р竣工交车管理Р第四十九条维修竣工后,应对汽车内外进行清理,并停放到竣工交车位置。Р第五十条维修竣工及结算出维修费用后,及时通知客户,商定交车时间。Р第五十一条接待员陪同客户验车时,应对汽车的维修质量、技术状况、外观、内饰、附件、装备以及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予以确认。客户认可后,应在交接车清单上签收。Р第五十二条应对客户提出的异议做出解释,协商解决,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协商不成时,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Р第五十三条竣工车辆离厂时,应提供维修项目表、工时费用清单、配件材料费用明细表、维修发票给客户。Р第五十四条维修费用结算后,将工时、材料明细单交客户,维修收费要使用合法收费凭证。Р第五十五条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托修方有权查验或带走,承修方应无条件满足托修方的查验或带走的要求。Р第五十六条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托修方使用。Р第五十七条建立竣工出厂车辆的维修资料档案和结算档案,保存期为两年。Р第五十八条制定跟踪服务制度,建立跟踪服务档案,认真听取客户意见,做好处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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