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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概况;Р(二)投标申请人的财务状况;Р(三)近三年完成类似工程情况;Р(四)在建工程一览表;Р(五)拟派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经济技术人员情况及拟派项目班子、组织机构情况;Р(六)拟用于本招标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Р(七)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Р第九条资格预审文件出售可以采用直接发售、邮购发售和网上下载发售等方式进行,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Р招标人应给予投标申请人合理的时间编制资格预审申请书,最短从停止出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Р第十条资格预审审查按以下三个阶段进行:Р(一)符合性审查Р1、投标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Р(1)不具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Р(2)投标申请人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或暂停投标资格、责令停业或者财产处于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的;Р(3)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不满足要求的;Р(4)投标申请人没有领取安全资格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Р(5)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Р2、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Р(1)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的;Р(2)未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签的;Р(3)资格预审申请书内容不全或主要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Р(4)资格预审申请书中重要内容存在失实或者弄虚作假的;Р(5)不能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其他符合性条件的。Р(二)必要合格条件审查Р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申请人,按照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审查办法中必要合格条件内容进行审查。未全部通过必要合格条件审查的投标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Р(三)澄清与核实Р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和重要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和核实。如内容失实,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有权不通过其资格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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