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Р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不足Р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基本确立,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良好运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程序公平公正的效果。但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Р Р1、缺少基本原则的规定Р Р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律对于民事非法证据的认定缺少基本原则的规定。因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部分,所以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但这些基本原则是通用的,没有兼顾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有必要讨论和确立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原则,以更好地指导民事非法证据的认定以及排除。Р Р2、相关规定较少且不完善Р Р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比较少,而且较为笼统。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民事非法证据的认定看法不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规定在《证据规定》第68条中,而该规定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Р Р第一,"合法权益"的范围不明确,操作性不强。Р Р第二,规定没有例外情形,只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所取得的证据一律排除,这样的规定没有具体区分情况对待,容易增加当事人取证的困难度,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程序公正是为了更好地追求实体公正,我们应当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间寻找相对的平衡点。Р Р第三,此规定的适用缺少了较好的前提保障,即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充分赋予当事人发现证据的方法和权利。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是由当事人承担主要的证据收集责任,在当事人本就无太多权利的情况下,应当合理控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或明确当事人相关权利和取证方法。我认为应当同时完善民事诉讼体系,让各个制度应该相互配合,相互保障。才能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在实践中加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