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工会主席每年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民主测评。Р第十七条企业工会主席任期未满,企业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不得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依法履行民主程序。Р工会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Р撤换或罢免Р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换罢免案,须经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Р(一)基层工会主席连续两年在年度民主测评和工作考核中获得信任票不足半数的;Р(二)基层工会主席有违法、违反工会章程或其他失职和违背广大会员意志行为,严重损害本工会权益或者名誉,严重损害会员权益的;Р(三)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人数在25人以下的不少于10人)联名向所在单位工会或上一级工会提出罢免撤换不称职工会主席书面建议的。Р第十九条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基层工会委员会提出撤换罢免案,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共同进行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确认其能否继续担任现任职务。上级工会应当自收到书面Р撤换或者罢免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对撤换或者罢免建议案的答复意见。对能够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应责令其改正。Р第二十条上级工会作出同意撤换罢免案的决定后,应指导所在单位工会按程序进行撤换罢免。Р第二十一条基层工会主席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辞去工会职务的申请,应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意,报基层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批准。Р附则Р第二十二条联合基层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工会主席民主选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Р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广州市总工会负责解释。Р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