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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3065—2017 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管理规范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24 |  大小:932KB

文档介绍
程序Р简易程序Р安全生产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如下: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Р制作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Р及时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Р一般程序Р应包含如下步骤,按照附录C进行办理。Р听证程序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Р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Р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新的证据材料。Р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Р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Р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Р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Р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强制程序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应报告并经批准。Р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实施。Р通知当事人到场。Р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Р制作现场笔录。Р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Р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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