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议、执行监事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x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Р第四十九条本合作社根据x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Р第五章变更解散清算终止Р第五十条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x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Р第五十一条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Р(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Р(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Р(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Р(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Р(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Р(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Р(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Р第五十二条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大会选出5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Р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Р(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Р(二)所欠税款;Р(三)所欠债务;Р(四)归还成员入资;Р(五)按成员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Р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Р第五十三条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十五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Р第六章附则Р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全体成员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x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Р第五十五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并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Р第五十六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