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条 输血(不良)反应发生后,临床医师应逐项填写《患者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附件3)相关项目,并及时送输血科(血库)查找原因。输血科(血库)需进行相关实验室检查,填写《患者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相关项目,并向临床反馈意见。对怀疑输入了可能有传染性疾病血液的患者应有随访,并记录,具体由主管职能部门监管。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输血科(血库)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封存的血液由医疗机构保管。 Р第五十二条 输血科(血库)每月统计输血(不良)反应发生率,年终统计分析全年输血(不良)反应发生率,逐月逐年上报医院医务部门,并向供血机构反馈。医院医务部门逐季逐年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医院输血(不良)反应发生率。 Р输血(不良)反应发生率=(发生输血(不良)反应的出院患者人次/同期接受了输血的出院患者人次)×100% Р第五十三条 发生严重的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不良)反应时,应当由医务部门、用血科室、输血科(血库)和供血机构在场共同调查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输血传播性疾病后,按法定传染病报告制度执行。 Р第十一章 血液报废Р第五十四条 对血液质量符合前款“不合格血液判断标准”的血液,输血科(血库)应及时向政府指定的供血单位反馈,由供血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Р第五十五条 超过保质期的血液由输血科(血库)按照血液报废相关规定进行报废。 Р第五十六条 血液发出后一律不得退回。各种原因导致的没有输注的血液一律作为报废血液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以确保输血质量和输血安全。 Р第十二章 附 则Р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未及内容参照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文件。 Р第五十八条 本规程由山东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Р附件:1.自身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Р2.取血单 Р3.患者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