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19.未按规定配备锚杆拉力、锚索涨拉仪作业的。Р20.设备在运转中司机脱岗的。Р21.未按规定设置顶板离层监测仪或未按规定进行监测填写记录的。Р22.打设单体液压柱、木点柱设时,未设防倒装置的。Р23.网片不按规程要求搭接的。Р24.作业前未按规定进行敲帮问顶的。Р25.炮掘架棚工作面未按规定设置防崩倒装置的。Р26.用顶、帮支护锚杆代替起吊锚杆使用的。Р27.砂浆配比严重不符合规程规定进行施工的。Р28.未按规定做锚杆拉力检测的。Р29.支设、回拆液压单体柱不按规定作业的。Р30.喷硂表面有蜂窝孔洞及漏筋的。Р31.掘进机没有照明进行作业的。Р32.溜子、皮带、绞车、机组等各类司机离开岗位,开关手把未置于零位的。Р33.架设超前棚时少于规定人员操作的。Р34.掘进机闭锁后截割头未及时落地的。Р35.坐在减速器上开皮带、溜子的。Р36.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的。Р四、机电及设备部分Р(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500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Р1.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的。“电气设备失爆(五类)”系指:(1)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2)外壳裂纹或开焊贯穿腔体;(3)防爆结合面的间隙不符合完好标准要求;(4) 闲置喇叭嘴未进行封堵;(5)密封圈割开使用,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经刀削或包扎加工处理。Р2.带电作业的、明火操作,甩掉保护的。“带电作业”指无措施开盖检修36V以上的电气设备且其腔室内有带电体的,在规定的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最小安全距离内作业的。Р3.未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两票制度进行作业的。Р4.高压配电设备和线路的检修及停、送电,没有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或工作票制度的。Р5.违反规定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无措施井下烧焊或使用非防爆设备的。Р6.设备运行过程中处理故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