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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懂得适用判例故事,才能当法官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2KB

文档介绍
治角度而言,熟悉典故而又善于修正、改良的,才可以当君主的“师傅”;从司法角度而言,熟知判例、故事,又能因时制宜加以改良的,才可以当法官“士师”。Р上述二义当中,我更倾向于后者。西周春秋是贵族政体时代,在法律上实行的是“判例法”,即创制使用判例。亦即《左传·昭公六年》的“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选择合适的判例来断案,不制定成为法典)。“事”与“故”都指判例、故事。在贵族政体下,君主、职官都是世袭的,因此,按先辈的先例去做,不仅符合法度,有符合“帅型先考”的孝道。Р孔子不仅论及“故”,也还论及“事”,并阐发了适用判例的原则。《论语·八佾》:“哀公向社于宰我。宰我对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曰:使民战栗。’子闻之,曰:‘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夏、商、周分别以松、柏、栗之木作社主(牌位)。据礼,对违犯军令者应在社主前执行刑罚,故使百姓望而生畏。孔子不赞成用军令刑罚驱使人民去打仗,加之,孔子先世为殷之后,又尊崇周礼,应为尊者讳,故而发出上述慨叹。孔子的“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在当时是人皆晓之的成语,其本义应属适用判例的司法原则。意思是:即使正确地适用了判例(对案件作出裁判),也没什么值得喜悦的;由于独断专行而形成的判例,又怎能去匡正;已经久远的先例,即使有毛病也不能追究(法官的)责任了。是说,适用和创制判例是十分重大的事情,不能感情用事。在孔子看来,作为一名称职的法官,要熟悉以往的判例故事,准确掌握其精神实质,这样才能正确处理新发生的案件,并依据新的社会生活需求,修正旧判例,创制新判例。Р总之,在孔子生活的春秋末期,无论从专业术语的使用空间而言,还是从孔子教学内容的侧重而言,作为一个名词,职官意义上的“师”,远比刚刚诞生的民间教育的“师”,在使用概率上要大得多。我的上述揣测正是基于这种判断。我的揣测也许更符合孔子的本义,更符合春秋时代的真实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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