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体现资源共享,其高度,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Р Р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Р 第四十一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设计与建设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Р Р 第四十二条 市政管线综合应符合附表(三)至附表(七)的要求,并符合有关的标准与规范。Р 第四十三条 除有关规划中有规定的以外,现有城市道路(包括支路)原则上不得废除。Р 第四十四条 城市各级道路的规划,必须以总体规划所确定的道路为依据,并符合下列规定:Р (一)道路网规划原则:Р 1、功能明确,结构清晰,分布均匀。Р 2、要充分考虑地形、地貌和建筑现状。Р 3、有利于城市土地综合开发和改造利用。Р 4、有利于近期建设和远期规划相互配合。Р (二)道路路幅要求:Р 1、快速路≥35m;Р 2、主干路≥40m;Р 3、次干路≥30m;Р 4、居住区级道路:红线宽度不少于24M;Р 5、小区级道路:红线宽度不少于16M;Р 6、组团级道路:红线宽度不少于10M;Р 7、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0M。Р (三)道路交叉口:Р 1、尽可能采用“十字”交叉,其交角不宜小于75°,力避“Y”型和“错位”交叉方式。Р 2、交叉口转弯半径(R):Р 主干道:R≥25MР 次干道:R≥15MР 小区内部道路:R≥10MР 3、交叉口必须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其停车视距参照表(九): Р Р城市道路停车视距建议值 表(九)Р计算车速(KM/H)Р10Р15Р20Р25Р30Р35Р40Р45Р50Р60Р80Р停车视距(M)Р10Р15Р20Р25Р30Р35Р40Р45Р60Р70Р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