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用地是否可以完善用地手续?答:符合以下条件的用地可以完善用地手续:Р(一) 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Р(二)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Р(三) 已使用的建设用地,且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Р12.问: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如何完善用地手续?Р答:分以下三个时间段处理:Р(一)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书,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经公告无异议后直接办理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确权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统一登记为划拨用地使用权;产权人在确权登记后,申请办理出让的,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Р(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的,用地时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依照198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按每平方2元处罚)后,办理建设用征收手续,无需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和安排留用地。Р(三)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的,按照1998年修订、2004年个别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按每平方2元处罚)后,办理建设用地征收手续,无需办理社保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2004年5月1日前的,无需举行听证。Р(四)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用上述完善用地手续的政策。Р13.问:纳入“三旧”改造范围,需完善手续的土地,由哪一级政府批准?程序如何?Р答:纳入“三旧”改造范围、需完善用地手续的土地,按用地性质和用地行为发生时间分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