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按原规定属地管理原则执行);Р涉及旧村庄用地改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村(居)集体提出申请(按粤府办〔2009〕122号文附件2的规范格式),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材料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后实施改造;Р7. 按规定应办理的其他手续。Р(二)改造主体在县(市、区)“三旧”改造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下,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Р第六条 完善历史不规范用地手续Р“三旧”改造涉及的历史不规范用地,是指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经使用的建设用地。Р(一)直接完善土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条件: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Р(二)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条件:Р1. 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Р2.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РР3.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Р4. 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Р5. 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Р6. 按照用地行为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和政策完善听证、社保、留用地手续。Р(三)为实施旧城镇改造,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主导改造的,在取得现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同意并落实上盖建(构)筑物等有关补偿的基础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改造方案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批。Р(四)旧城镇、旧厂房改造中,现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要求完善征收土地手续并实施自行改造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粤府办〔2009〕122号文件要求,汇总使用单位或使用人上报的改造方案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批。Р第七条 “三旧”改造项目管理事宜。Р(一)经批复同意的改造项目,由各级“三旧”办负责项目的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