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楼道的前面,但实为聋子的耳朵,无济于事;虽然组织了巡逻队日夜巡逻,但仍难保小区的安全。Р2.2物业管理业主方面的问题Р2.2.1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形同虚设Р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内产权人、使用人通过产权人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该物业区域内产权人、使用人实施物业管理的主体。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第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第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第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第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第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可见,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不利于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利益;不利于规范产权人、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也不利于物业管理市场的形成和规范。Р目前,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呈现形同虚设的状态,这使得业主无力制约物业管理企业的任何行为。而业主委员会形同虚设的原因来自于以下两个方面:Р一方面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来看,《物业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但并无任何硬性的程序性规定。由于小区业主的松散性,使其很难自主产生业主委员会,而由此导致的后果是广大业主不可能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进而不能对物业管理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督与制约。Р另一方面从业主委员会的存在及发展来看,业主委员会的运转需要自筹活动经费、自建管理制度、自找办公地点。由于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转缺乏强制性的相关规定,致使截至目前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运转处于松散状态,不能有效地开展活动,说其有如形同虚设亦不为过。在业主委员会或无或涣散的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中几乎处于不受任何监督与制约的状态,而缺乏监督与制约的后果是物业管理公司即使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存在严重的问题,其亦不会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