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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心)章程示范文本doc - 江苏省非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43KB

文档介绍
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Р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Р 第四十条本单位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Р第四十一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Р(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Р(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Р(三)发生分立、合并的;Р(四)自行解散的;Р……………………。Р第四十二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Р第四十三条本单位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学员,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Р第四十四条本单位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单位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单位自行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Р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Р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Р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Р      (三)偿还其他债务。Р    本单位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Р第四十六条本单位经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后,将办学许可证和公章交给审批机关,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Р Р第八章附则Р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Р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Р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Р第五十条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审核后,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Р理事会成员签章[签名和盖章,没印章的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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