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用年限。Р3 当工程河段的水文条件受人类活动和自然因素影响发生明显变化时,应通过分析研究,选取变化后有代表性的资料。Р6.1.3 通航水位应根据河道水文条件变化情况,通过论证研究,及时进行调整。Р6.2 天然河流和湖泊通航水位Р6.2.1 天然河流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Р1 不受潮汐影响和潮汐影响不明显的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表6.2.1规定的各级洪水重现期的水位。Р表6.2.1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洪水重现期Р航道等级РI~IIIРIV、VРVI、VIIР洪水重现期(a)Р20Р10Р5Р注:对出现高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历时很短的山区性河流,III级航道洪水重现期可采用10年;IV级和V级航道可采用5~3年;VI级和VII级航道可采用3~2年。Р2 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年最高潮位频率为5%的潮位,按极值Ⅰ型分布律计算确定。Р6.2.2 天然河流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Р1 不受潮汐影响和潮汐影响不明显的河段,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可采用综合历时曲线法计算确定,其多年历时保证率应符合表6.2.2-1的规定;也可采用保证率频率法计算确定,其年保证率和重现期应符合表6.2.2-2的规定。Р表6.2.2-1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多年历时保证率Р航道等级РI、IIРIII、IVРV~VIIР多年历时保证率(%)Р≥98Р98~95Р95~90Р表6.2.2-2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年保证率和重现期Р航道等级РI、IIРIII、IVРV~VIIР年保证率(%)Р99~98Р98~95Р95~90Р重现期(年)Р10~5Р5~4Р4~2Р2 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采用低潮累积频率为90%的潮位。Р6.2.3 河网地区天然航道的通航水位可按本标准第6.2.1条和第6.2.2条的规定确定。运输特别繁忙的河网地区航道的通航水位可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