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运输和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水运规划设计院(北京东城区国子监28号,邮政编码10000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Р1990年10月Р目录Р主要符号Р第一章总则Р第二章航道的等级划分和尺度Р第三章船闸Р第四章过河建筑物Р第一节水上过河建筑物Р第二节其它过河建筑物Р第五章通航水位Р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Р附加说明Р第一章总则Р 第1.0.1条为了实现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以发挥我国内河水运的优势,适应提高交通运输能力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Р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限制性航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及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Р 一、通航海船或木排,并由其控制的通航尺度;Р 二、通航的湖泊或水库中的航道及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Р 三、特殊宽浅河流的船型船队及航道尺度;Р 四、流速3m/s以上、滩礁多、水势汹乱的山区性河流的各项通航尺度;Р 五、与邻国有航运协定的国际(国境)河流。Р 第1.0.3条内河航道的等级应在规划论证的基础上,通过综合的技术经济比较,合理地确定。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以及一次建成比较经济合理的工程,应按批准的远期航道等级执行。Р 第1.0.4条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Р第2.0.4条航道最小弯曲半径宜采用顶推船队长度的3倍或拖带船队中最大单船长度的4倍。弯曲航道的宽度应在本标准表2.0.1所规定的直线航道宽度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当遇特殊困难河段,航道弯曲半径不能达到上述要求,且宽度放宽和驾驶视线均能满足需要时,弯曲半径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2倍或拖带船队最大单船长度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