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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的思考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53KB

文档介绍
公约所设的仲裁法庭对作为公约缔约国的东道国提起求偿程序,在双方未选择法律的情况下,有关合同争议可以适用国际法来解决。因此,从实在法的角度看,个人已经在一定限度内成为国际法的主体。Р 应指出,国际法的“个人化”发展动向使得国际法与个人利益日益攸关,个人有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必要性。首先,从理论上讲,现代人类社会一切制度、一切努力的最终目标是且仅仅是人自身。因此,国际法应当抛弃其长期以国家为本的传统,转而以人为本。由此,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理应上升,至少在涉及个人重大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个人应成为国际法的主体。Р 其次,从功能上而言,成为国际法主体有利于个人更好地维护利益。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意味着个人能够直接根据国际法享有权利,有能力通过提起国际请求来维护其权利。也即,在国际法赋予个人权利的地方,国家不得以绝对主权为由肆意侵害;当个人在国际法上的权利遭到外国(甚至是本国)侵害时,他不必经由本国政府即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提起国际请求来维护其权利。Р 最后,个人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之后,无国籍者能够获得和有国籍者相等的保障,这应当是国际法的进步。Р 应指出,虽然在国际法的“个人化”发展动向之下,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将越来越高,但从国际社会的现实来看,在现阶段以及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国际社会都不可能超越民族国家进入后民族结构时代。应承认,现阶段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相当有限——仅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才是国际法主体。对于那些没有授权的国家来说,个人一般就不是国际法主体。正如有学者所言,“如果有的国家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而另外一些国家不同意的时候,双方可能都是对的:如果第一类国家授予了个人以国际法上的权利,则对于这些国家而言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第二类国家为了操作上的目的,可以通过拒绝赋予个人国际法上的权利从而防止它取得国际法的主体地位”。Р :赵亚娟: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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