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元(详见附表二)。Р 三、经费来源。Р 主要是中央财政补助解决。Р 四、实施时间Р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Р 五、其他有关政策问题Р 1.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中2000年12月31日的在职工作人员,均按照其2000年12月份执行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对应的职务(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2001年1月1日以后职务(技术等级)发生变动的,相应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Р 2.离退休人员均按照本人2000年12月份所执行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对应的职务(技术等级)对照附表二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Р 3.新参加工作人员不实行试用(见习)期的,可按照文件规定的试用(见习)期、初期工资期满后的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对照附表二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实行试用(见习、学徒、熟练)期的,按附表二规定的“科级以下”的标准执行。Р 4.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中2000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以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为基数,按照本人退休费的计发比例增加退休费。2001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Р 5.对于无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或职务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4〕48号、新工改办字〔1994〕05号文件规定比照职务的和新党组通字〔1994〕15号文件规定提高待遇的,可按原比照职务和提高的待遇增加离退休费。Р 6.这次增加的离休费按年度列入离休人员1--2个月生活补贴计发基数。Р 7.调入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之间调动的人员,执行调入地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离艰苦边远地区的,从调离的下月起停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Р 8.中央驻疆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比照当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