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关于印发《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doc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地的,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严格坚持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以棚户区改造名义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Р第二十七条在实施棚户区改造中,因布局调整撤销的林场原场址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全部拆除、平整,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用于植树造林,不得改变林地用途。Р第二十八条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应当坚持独立、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对编制的有关技术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批复文件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建没方案,严格按照建设方案内容组织项目建设。Р第二十九条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应当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大宗物资应当集中采购。Р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Р第三十一条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项目各环节的资料均应当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档案管理必须有专人负责并严格履行职责。Р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力量,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已批复改造方案中的棚户区居民逐户核查,建立详细完善的棚户区住房档案。Р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的原则,在棚户区改造前做好群众意愿普查工作,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与棚户区居民签订包括职工意愿、资金(含政府补助、企业自有(筹)资金、职工个人出资)、住房管理、房屋产权等相关内容的合同。棚户区改造安置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管理,对改造计划、享受改造政策的人员及相应的住房分配方案、工程财务决算等须向职工公示。Р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搬迁居民。对确实无力购房的特困户,可以通过廉租房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