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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办科[2008]3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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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5%。Р第十一条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专家组根据百亩示范方的实测产量、整体长势平衡程度、抗性等出具验收报告。Р第四章超级稻品种审核与确认Р第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确认为“超级稻”品种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Р(一)品种基本情况,包括规范准确的品种名称、父母本来源、育成单位、育成人、适宜种植区域、主要栽培技术要点等。Р(二)通过省级(含)以上品种审定情况,提供相关审定证明材料、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结果(含抗性和品质鉴定材料等);申报品种须在审定后经过2年(含)以上的生产应用。Р(三)百亩方实测验收材料(含田块基本情况、生产管理措施、测产验收过程、验收专家组成员名单、测产结果及专家签字)等相关证明材料。Р(四)省级(含)以上农作物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示范应用证明材料。Р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请确认“超级稻”的品种有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统一报送农业部科技教育司。Р第十四条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和种植业管理司联合组织专家,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书面评审,达到超级稻Р主要指标要求并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品种确认为新增超级稻品种。Р第十五条农业部超级稻品种确认于每年年初进行一次,材料上报截止日期为上年12月31日。Р第十六条超级稻品种名称中不得有“超级”等类似字样。Р第五章超级稻品种的冠名退出Р第十七条对确认为农业部超级稻的品种实行冠名退出制度,以农业部文件公告。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再冠名“超级稻”:Р(一)品种已退出省级(含)以上农作物品种管理部门的审定登记。Р(二)品种在生产上暴露出重大缺陷,或因品种问题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Р(三)品种确认为超级稻后3年内年生产应用面积最高不到30万亩。Р第六章附则Р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5年印发的《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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