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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公证复查操作指引(送审稿).doc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2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第二十三条[撤销公证书的备案要求]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的。应当自复查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地方公证协会,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Р (一)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备案报告;Р (二)撤销公证书决定的复印件;Р (三)撤销公证书公告的复印件。Р 第二十四条[撤销公证书的退费标准]公证书被撤销的,所收的公证费按以下规定处理:Р (一)因公证机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Р (二)因当事人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不予退还;Р (三)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酌情退还。Р 第二十五条[复查处理决定书的发放]复查处理决定做出后应当及时发送复查申请人和相关公证当事人,取得发送回执。对复查申请人拒收复查处理决定书的,应当做好工作记录。邮寄发送的,应当按照复查申请人预留的地址通过邮政局快递复查申请人,并取得快递存根。Р 公证机构应当将复查处理结果告知原承办公证员。Р 第二十六条[公证复查的终止]申请人在复查处理过程中撤回复查申请的,公证机构可以终止复查。Р 第二十七条[公证复查的中止]申请人死亡或其法人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公证机构可以中止复查,待权利义务承受人确定后继续复查。Р 第二十八条[复查材料的归档]复查结束后,复查处理决定及处理后的公证书,应当存入原公证案卷。复查工作中制作的接谈笔录、工作记录等有关材料应当装订成卷宗,并按照公证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归档。Р 第二十九条[公证争议的调解]申请人因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入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而申请复查的,公证机构可以组织相关的当事人或者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进行调解。Р 第三十条[公证复查争议投诉]申请人对公证机构做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据《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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