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宪法诉讼是核心。虽然宪法没有一般意义上的制裁性,但确认和宣告某个行为违宪,在有时还可以把撤销违宪行为看成一种制裁。它体现了司法者对违宪行为的否定态度和对受害人的支持,但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还应支持他们的民事、行政诉讼请求,这类案件应该首先通过宪法的司法适用确认行为违宪,在此基础上追究行为人的其它法律责任。还要再提以下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立法机关在进行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的是否违宪的事先审查时。首先应建立违宪的事先审查机制和专门性机构,明确制度与责任,注重效率与程序合法性。并在作好立法和违宪的事先审查的同时为维护“宪法至上”,竭力为宪法的正当性、科学性、完备的自我保护机制提供以下外在条件;;其一、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为宪法至上提供赖以存在的经济条件。其二、正确处理执政党和领导的个人意志与宪法的关系,建立合理的“权利--权力”结构,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为宪法至上提供赖以存在的政治条件。其三、剔除传统法文化的糟粕,吸收外来文化的精华,为宪法至上提供赖以存在的思想文化条件。其四、健全监督机构,完备相关制度,为宪法至上提供制度保障。综上所设想,是解决当前我国违宪问题的一个过度性方案,其最好的制度有待我们进一步思考和探索,摸索前进。但我们务必坚持的是;一、要着眼于宪政思想,二、立足于中国国情,三、坚持建设性立场。才能把我国的违宪审查推向深入。参考文献:1、《社会契约论》卢梭19962、3、《联邦党人文集》汉密尔顿.杰伊19804、《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宪法解释权之研究》宏诚20045、《设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审查庭并行的复合审查制》包万超1998(4)6、《合宪性审查与司法权的强化》季卫东2002(5)7、《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券法律出版社8、《论美国的民主》托克维尔19999、《宪政中国研究》周叶中武汉大学出版社10《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1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