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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作业系统软件开发招标文件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50 |  大小:636KB

文档介绍
O9000和CMMI3资质证书;Р10.6.4 经审计2014年度审计报告;Р10.6.5 投标人提供相关案例证明及同类业绩的合同;Р10.6.6 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或不良记录书面承诺。Р10.7 技术资料: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建设方案。Р10.8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资料。Р11、投标保证金Р11.1 投标人应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Р11.2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支票或银行汇票。Р按照前附表第6项规定交至河北华业招标有限公司。Р接收单位:河北华业招标有限公司Р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工农路支行Р账号:609012015000004815Р财务部电话:0311-83024243Р11.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Р11.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Р11.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签定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Р11.6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Р11.6.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Р11.6.2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串通投标、陪标行为的;Р11.6.3 中标人拒绝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的。Р12、投标有效期Р12.1 投标有效期见前附表第7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Р12.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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