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Р第四十二条校园内不同功能用房的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Р第四十三条校园内的道路、建筑出入口、门厅、水平及垂直交通、厕所及相关教学生活用房等无障碍设施,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Р第四十四条门厅、走廊应符合下列要求:Р一、每栋建筑的门厅宜适度宽敞,有利于人流通行集散和短暂停留;Р二、各种形式走廊的净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Р三、门厅和走廊的楼地面不宜设台阶,走廊楼地面、走廊与房间楼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高差较大必须设置台阶时,踏步不得少于2级。Р第四十五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Р第四十六条楼梯Р一、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Р二、楼梯间应有直接采光通风;Р三、学校宜根据使用需要设置电梯(包括实验、实训用房的货梯)。Р第四十七条校舍建筑节能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Р第四十八条建筑内、外墙粉刷应选用适用、耐久、绿色、环保的材料,外墙粉刷用料必须能防止雨水渗透。Р第四十九条各功能用房的楼地面宜采用防尘、防滑、易清洁的环保安全材料。Р第五十条 屋面应根据各地雨雪量等气候条件和建筑材料供应情况,采用平屋面或坡屋面,上述屋面均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Р第五十一条室内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Р一、应保证主要教学用房的最佳建筑朝向,室内采光须均匀明亮,一般为双侧采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左侧。采光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有色玻璃,并应防止眩光。Р二、各类功能用房的平均照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灯具应配有保护灯罩或灯栅,不宜用裸灯。教学实训用房、办公用房、宿舍和食堂等照明线路均应分幢分层(或分部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