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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79KB

文档介绍
;  Р6.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Р第九条  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部门报告或组织事故调查。Р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明确专人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Р第三章  事故调查Р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由建管局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Р第十二条  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Р第十三条  重大、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按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执行。Р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Р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财产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  Р2.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应负的责任;  Р3.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  Р4.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Р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Р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Р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工作。Р第四章  事故处理Р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认真地做好事故处理工作。Р第十八条  在质量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十九条  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Р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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