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Р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Р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Р (五)事故报告单位。Р 第七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Р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Р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Р 第八条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Р 第九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级质量监督站每季末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附表二)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Р 第十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同时接受社会监督,交通部设工程质量举报电话,电话:010-65292737,010-65292769。Р附表一:Р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Р工程名称Р发生时间Р发生地点Р实物工作量Р结构类型Р伤亡情况Р直接经济损失Р万元Р建设单位Р设计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级Р施工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级Р监理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级Р监督单位名称Р事故经过及初步原因分析Р采取措施Р填报单位(盖章) 报告人: 年月日Р附表二:Р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表Р报告单位: 年季报告日期Р工程名称Р发生日期Р上报日期Р事故性质Р直接经济损失Р事故处理情况Р建设单位Р设计单位Р监理单位Р施工单位Р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