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由使履行变得代价昂贵或特别困难,这就称为不现实。如果合同履行不现实、现在法院倾向解除一方的合同义务或变更合同义务。但不现实的事由要求在订立合同时是基本不可预见的。例如在以固定价格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卖方承担在正常幅度内制造成本增加的风险。但是如果某种灾害造成了卖方成本骤然增加了10倍,法院便可能认定卖方不应该承担这种风险。以合同履行不现实来变更或解除合同。Р合同履行无意义:当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时候,合同的履行就会导致无意义。例如双方签订一个建筑物租赁合同。租赁方租赁该建筑物的惟一目的是开设一个赌场,但在租赁期间,赌博被宣布为非法行为。租赁方不得以履行不现实而拒付租金。因为他租赁该建筑物仍是合法的,以履行无意义行为理由,他可以终止履行原租赁合同。Р(五)胁迫:胁迫可以存在于以下情况,如用暴力、关押、抢夺其财产等方式,对其人身或财产造成威胁,从而强迫另一方去做他不愿意做的事,通过胁迫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受胁迫一方有权解除所订合同。行使合法的权力有时也构成胁迫。例如一个雇主威胁他的一个雇员说:如果你不同意卖掉你手中的公司股份,我就要开除你。在这种情形下签订的买卖该职工所持股份的合同是无效的。如果合同已经履行,该雇员可以得到相应的损害赔偿。Р(六)不正当影响Р所谓不正当影响是指通过不适当说服的手段,使某人同意某种不公平的交易。受害方要授引不正当影响主张合同无效,必须证明在交易中由于另一方故意利用其判断力上的弱点,使其不能作出自由的选择,不正当影响与胁迫的区别只是程度上的。换言之,胁迫是一种极端的不正当影响。例如,在一个案件中,一名教师被关押询问导致40个小时没睡觉。刚回到家中,他的学校领导就来到他家劝说他辞职,并立即签订了辞职合同。法院认为考虑到该教师的身体、精神状况、校领导的非法侵入住宅及该教师没有时间考虑及找律师咨询,宣布该合同是受不正当影响而签订的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