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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王轶讲义.doc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8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负担是密切相联的, 两者遵循同一原则。因此在利益承受上,了采交付主义,即标的物在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标的物交付后产生的孳息,由买受人承受。合同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第七讲: 买卖合同(四) 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五、特种买卖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特种买卖合同包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样品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和拍卖合同等。我们先介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 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分期付款买卖在我国常常用于房屋及高档消费品的买卖。由于买受人的分期支付影响了出卖人的资金周转。故分期付款的总价款可略高于一次性付款的价款。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为保护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 1/5 的,出卖人方可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 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因为分期付款买卖中, 出卖人须先交付标的物, 买受人于受领标的物后分若干次付款, 出卖人有收不到价款的风险。因此在交易实践中, 当事人双方就分期付款买卖常有以下特别约定: 其一是所有权保留的特约。即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 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 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 通常是价款的一部或全部清偿) 成就之前, 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 待条件成就后, 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其二是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金额的特约。分期付款买卖在因买受人一方的原因而由出卖人解除合同时,标的物已经交付买受人, 因此, 买受人在占有标的物期间的利益也是出卖人的一种损失。为保护出卖人的利益, 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当事人经常有关于出卖人于解除合同时得扣留其已受领的价款或请求买受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约定。这种约定如果过于苛刻主对买受人不利。为了维系公平和保护买受人的利益,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通常要对出卖人解除合同时,出卖人得扣还价款或请求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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