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Р第三十五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社会捐赠、资助的部分,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Р第三十六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团体登记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Р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Р第三十八条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Р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Р第三十九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Р第四十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Р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Р第四十一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出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Р第四十二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团体登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Р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Р第四十四条协会经团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Р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团体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捐助社会。Р第八章附则Р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二零一一年十月一日中华周易文化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Р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的理事会。Р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中华周易文化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