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合法权益;Р(三)完成总会以及所在朱氏族史研究机构交办的工作;Р(四)向朱氏宗亲文化研究组织机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积极参与开会交流;Р第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总会或所在的朱氏宗族文化研究机构,并交回会员证。Р第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各省分会代表表决报总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予以除名。Р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Р第一条研究会经费来源:Р(一)朱氏企业捐赠; Р(二)社会团体捐赠;Р(三)朱氏会员缴纳及个人资助;Р(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Р第二条研究总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研究会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Р第三条研究总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Р第四条总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Р第一条对总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Р第二条总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Р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Р第一条总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Р第二条总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Р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Р第三条总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Р第四条总会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Р第五条总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Р第八章附则Р第一条本章程经2014年11月29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Р第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委员会。Р第三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Р 中华朱氏宗亲文化研究会Р201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