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关于印发《南昌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营监管办法》(试 …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持证上岗。第四十条运营企业应对沼气易聚集场所如料仓、污水及渗滤液收集池、地下建筑物内、生产控制室等处进行沼气监测,空气中沼气浓度大于1.25%时应及时进行强制通风。第七章行政管理第四十一条监管中心每两周组织运营企业召开一次监管例会;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对上月监管工作进行总结通报,并由监管中心授权代表和运营企业授权代表对上月运营监管考核评分情况进行签字确认。第四十二条监管中心发现运营企业有违规行为的,可现场制止,并通知运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运营企业须及时组织整改,并在两个工作日之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监管中心。监管中心发现运营企业有明显违规行为或运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要求运营企业停产整改,直至符合运行要求,由此所引发的相关损失由运营企业承担。第四十三条运营企业应向监管中心提供每日进厂垃圾量、10垃圾焚烧量数据、供气量、烟气排放监测数据、污水(渗滤液)产生数据、炉温监管数据、主要消耗品的消耗量(辅料燃料、石灰、尿素、活性炭等)、炉渣和飞灰的处理量、炉渣热灼减率等数据资料,并编制运营月报和年报报送监管中心,月报和年报除应包含上述项目之汇总数据外,还应包含运行、维护、设备检修、接待参观及监管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监管中心应编制监管月报和年报报送市城管委。第四十四条运营企业向监管中心提交资料应遵守如下规定:(一)每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向监管中心提交日报表;(二)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向监管中心提交上月的月报表;(三)每月月底前向监管中心提交下月的生产运营计划;(四)每年度一月份第二十个工作日前向监管中心提交本厂上年度的年度报表。第四十五条运营企业应做好与周边村民的沟通协调工作,认真履行对周边村民承诺事项,处理周边村民的投诉,积极配合村民环保监督员的监督,确保焚烧厂生产活动正常开展。监管中心有权跟踪和监督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协调处理有关投诉和人大、政协议案的办理工作。第八章考核评价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