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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D指令中文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46 |  大小:425KB

文档介绍
验机构只是其中一部分的集团机构采取第4节第2段的准则。Р已授权的用户检验机构在当发现该机构不再符合第8节准则时,成员国应撤消授权。并通知其他成员国和执委会。Р本篇的效果由执委会负责监督,从第20篇(3)规定的日期起评价三年。为此,成员国应将实施本篇的有用信息通知执委会。必要时,评价还可以包括对本指令修改的提案。Р第15篇 CE标记РCE标记由字母“CE”组成,见附录VI。РCE标记应与参与生产过程进行控制的授权机构识别号做在一起,见第12篇(1)。РCE标记应是可见的、清晰的和永久性的设置到每个:Р——第3篇(1)所述的承压设备,或Р——第3篇(2)所述的组合体Р以上应是完成的或处于可按附录I第3.2节进行最终评定的状态。Р没有必要为按附录3(2)所述的组成组合体的每个承压设备分别进行CE标记。如果在并入组合体之前,承压设备已带上CE标记,则在组合后可继续携带此标记。Р如果承压设备或组合体受其它指令对CE标记的要求制约,则这些指令应申明这些有疑问的承压设备或组合体同样被认为符合这些指令条款要求。Р然而,在过度阶段,可能会有一个或几个指令允许制造商按计划进行CE标记,并表示只是符合制造商采用的指令。在这种情况下,特别对于已在欧共体官方刊物上出版的这些指令,则应按指令要求,在承压设备或组合体的附件文件、通知或说明书上作出说明。Р禁止在承压设备或组合体作可能会误导第3方认为是CE标记含义的其它标记。允许在承压设备或组合体上作其它标记,前提是CE标记的可见性和清晰性不会因此降低。Р第16篇非法CE标记Р本篇不是对第8篇的曲解Р(a) 如果成员国认为,CE标记被非法使用,则制造商和其在欧洲的授权代表必须使产品符合CE标记条款要求,根据成员国的强制条件停止其侵犯。Р(b) 如果不符合继续,成员国必须采取适当措施限制或禁止这些疑问产品投放市场,或按第8篇的程序将产品从市场撤除。Р第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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