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Рb) 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Рc) 车辆不属于有关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Р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Рa)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Рb)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Рc) 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Р寄售车辆应参照附录A明码标价,参照附录B填写《二手车技术状况表》,并随展车一同展示。《二手车技术状况表》所标明的车辆技术状况应真实、清楚。Р6.4.2 不得调整和更改车辆里程表,有重大事故修复痕迹或发动机、变速箱等重要部件总成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车辆应注明。Р6.4.3 受理委托购买业务,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Рa) 提供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Рb) 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Рc) 接受委托购买时,与委托方签订合同;Рd) 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 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Р6.4.4严格按照委托购买合同向买方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4.4.2第㈠、㈡款所列的法定证明、凭证。Р6.4.5 寄售车辆,应按以下要求进行:Рa) 与委托人签订寄售合同,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车辆、随车文件、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等法定证明、凭证;Рb) 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市场信息;Рc) 按合同约定展示委托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Рd) 不得擅自降价或加价出售委托车辆Рe) 车款、佣金的给付,按寄售合同约定办理。Р6.4.6 车辆交易完成后,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销售发票。Р6.4.7 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应与交易市场管理者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