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仓储)审批流程图Р申报Р申请人(单位)向清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Р否Р申请材料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Р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告知书Р申报材料:(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Р(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Р(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Р(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Р(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印件)Р(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Р(七)安全评价报告。Р(一式二份)Р否?Р监察股受理审查Р是Р?Р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者申报单位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报材料的,予以受理,发放书面受理决定。(1个工作日)Р审查Р监察股组织2名以上相关工作人员对报送材料、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核,并提出审批意见。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期限内(25个工作日)Р决定Р监察股签署意见,分管科室的局领导签字同意,监察股按照局主要领导签批意见做出许可决定(5个工作日)Р准予许可的,向申请单位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仓储)Р不予许可的,当日向申请单位下发不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理由Р文书档案存档备案Р变更Р取得经营许可证单位需要对许可证内容进行变更的,申报单位应将变更材料报原发证机关。发证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