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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45KB

文档介绍
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划定重、中型载货汽车、低速农用车以及运输建筑废弃物、建筑材料等的机动车辆通行的时间和路线,并向社会公布。通行路线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重、中型载货汽车、低速农用车以及运输建筑废弃物、建筑材料等的车辆应当遵守前款规定的通行时间和路线。第三十五条?火车、机动船舶、民用航空器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相关信息及施工现场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9—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因特殊地质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时段使用。第三十九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二)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三)城市道路、公路维修养护作业的;(四)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渣土及其他废弃物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应当调整施工作业内容,采取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减轻对周围环境的干扰。第六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十条?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应当合理布局生产设施、改进生产工艺、使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鼓励采用低噪声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第四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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